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9条规定,“非机动车”,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,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,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、空车质量、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。当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侵权责任如何认定?本文就此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,供读者参阅。
裁判规则
1.电动自行车车主违规加装遮阳伞碰伤路人的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——李某诉陶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【案例要旨】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,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,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,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,增加车与车之间、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。电动车主违规加装遮阳伞碰伤路人的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【审理法院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
【来源】《人民法院报》2022年8月16日第3版
2.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辆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,剐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伤,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——栗某诉杨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【案例要旨】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辆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,剐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伤,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。受害人在散步的过程中,与他人成排并行,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,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,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【审理法院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
【来源】《人民法院报》2022年2月10日第3版
3.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,追尾人力三轮车,造成受害人受伤、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,行为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——唐某诉陆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【案例要旨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,追尾受害人的人力三轮车,造成受害人受伤、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,行为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【审理法院】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
【来源】《人民法院报》2021年11月5日第3版
4.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,实际用车人因自身驾驶过错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,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——阿婆诉董某、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【案例要旨】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、财产受到损害,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。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,实际用车人因自身驾驶过错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,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。
【审理法院】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
【来源】《人民法院报》2021年9月1日第3版
5.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行,将受害人撞成重伤,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——许某诉殷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【案例要旨】无民事行为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行,将受害人撞成重伤,交警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。行为人系未成年人,对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【审理法院】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
【来源】《人民法院报》2021年7月13日第3版
6.侵权人事发时既非工作时间,也非工作地点,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,应由侵权人对其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责任——白某与郑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【案例要旨】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致一方受伤,交警部门认定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事发时既非工作时间,也非工作地点,侵权人上班路线的选择、时间控制亦不受雇主的管理和支配,故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,应由侵权人对其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责任。
【案号】(2022)沪02民终6406号
【审理法院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【来源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-10-01
7.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,在核实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,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——刘某与郭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【案例要旨】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一方受伤,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,在无充分证据足以推翻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形下,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,在核实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,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。
【案号】(2022)京民申2322号
【审理法院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
【来源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-08-03